刚刚! 刘秋苏仲裁员调解首起仲裁案件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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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下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秋苏(本公众号创始人/律师/兼职教授)在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审理了自受聘第五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来的首起商事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调解书当场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去年,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了新一届的仲裁员选聘。经过层层考核和选拔,刘秋苏有幸受聘担任南京仲裁委员会新一届仲裁员(第五届),自2017年11月1日列入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
6月5日下午,刘秋苏作为独任仲裁员,在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为企业,庭前交换了证据,该起案件在融洽的氛围中有条不紊的进行。
庭审后,在刘秋苏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当场拿到有南京仲裁委员会盖章和仲裁员刘秋苏签名的调解书,对仲裁庭的效果和效率都非常满意。
关于为什么选择南京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作为南京本地的企业,其代理人说:“我们的所有合同,在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都选择南京仲裁委员会。”代理人说,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私密性,都是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企业保密;二是效率高,一裁就生效;三是相信南京仲裁委员会,相信仲裁员。
仲裁员刘秋苏表示,通过亲自审理案件,自己还是有很多体会。作为在人民法院曾经工作过19年的前法官,他觉得自己在仲裁员方面还是一个新兵,还有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庭审方面,基本上与法院庭审类似,但在不少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另外,商事仲裁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他说自己有六点感悟:
一是不公开性。商事仲裁最大的特点是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都同意公开开庭;而法院则正好相反,法院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商事仲裁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是和谐性。仲裁庭审理时,都是围桌而坐,强调平等沟通;不像法院庭审的严肃性,审判台高高在上,诉辩双方对立严重。
三是披露义务。仲裁员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对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有可能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予以披露。譬如上个月刘秋苏被选定为仲裁员,但他发现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其原来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遂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披露该事实,后申请人重新选定了仲裁员。
四是仲裁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刘秋苏说,他在做法官的时候,很多案件通过联系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开庭前就把案件调解了。但现在做了仲裁员,所有的仲裁活动,包括开庭时间、调解等,都需要通过仲裁庭秘书进行转达。
五是效率高。本案以调解结案,这和法院调解的效力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裁决的话,则作出即生效,而不像法院判决后,还要经过二审审理。
六是仲裁庭秘书专业水平较高。在案件的审理中,仲裁庭秘书承担的任务比较重,既要与仲裁员沟通,还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且担负起记录、盖章、送达等一系列任务,没有专业化的素质难以胜任。